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安全整体工作同规划、同部署。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宗旨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降低实验室灾害性风险,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持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和评价。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划;
(三)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场所的安全风险条件论证;
(六)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风险防范和应急演练;
(七)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八)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九)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全面辩识和精准管控本单位的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送和警示教育,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实验中心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报送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从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章 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准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应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等。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获得学校或本单位的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二)风险评估制度。对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新增实验项目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留存。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增加实验安全评估内容。
(三) 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方案。
(四)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危险源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并以此开展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
(五)定期检查制度。按照实验室分类分级规定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验室安全问题现状的定期检查制度,做到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六)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配齐配强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和响应及时。
(七)安全年度报告制度。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强化责任落实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环境管理等内容。
(一)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购置、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须使用学校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加强管理,并做好分类存放等工作。需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备案。
(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购置剧毒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联合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含固化在设备中的放射源)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设备和相关人员证书应在有效使用时间内。
(五)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配有状态标识牌,应有防止倾倒等保护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供货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配送,确保所提供压力容器的安全,并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规范操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向供货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六)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七)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八)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九)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公共走廊、紧急通道保持畅通。实验室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不得堆放杂物。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等的关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负责构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制度执行有序到位。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与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认真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负责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验室不开展超范围的实验活动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特种设备等的实验项目须事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报送学校审批备案;进行高危险性实验须至少有两人同时在场,其中至少一人为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等高危物品的安全管控,强化危险品的采购、领用、交接、运送、使用、归还、废物处置等环节的管理;严格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定期盘查;剧毒品等危险品还须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的管控,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明确每一部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掌握管控动态。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当在人财物配置等方面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重点风险部位应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将纳入二级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办法(修订)
2.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3.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4.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5.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附1:
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办法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进入我校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包括我校师生和申请到我校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运维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根据“统一标准、集中建库、分类教育、分散考试”的要求,对二级单位准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本单位实验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准入考核;
(三)实验室负责核实拟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条 准入要求
(一)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如果二级单位有特殊准入要求的,需接受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或通过该单位的安全准入考试,方能获取相应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二)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须经该实验室指导老师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考核内容形式可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确定,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报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留档备案。
(三)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按照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要求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结果须报二级单位备案。
第四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四)专业实验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设备操作规范。
第五条 教育方式
(一)分散自主学习;
(二)集中教育培训讲座等;
(三)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在线学习。
第六条 准入资格
(一)学习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后登录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申请考试。考试合格后系统生成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获得校级实验室准入资格。
(二)根据二级单位要求,接受实验室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或通过该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获得二级单位实验室准入资格。
(三)对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并予以授权方可准入。
第七条 资格应用
教师获取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本科生获取准入资格后,方能进行实验课程选课或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研究生获取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校外人员需自行提供获得准入资格的证明材料,在申请单位备案并签字后,方可进入申请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2:
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辨识和有效控制危险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类、特种设备类、辐射类、电气类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以及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三级危险源管理责任体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并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必须通过学校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完成;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从已备案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单位中采购。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并要求供货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送货人员应经过从业培训,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第九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应建有化学品仓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
第十二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试剂柜或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化学品,并做好化学品动态使用登记。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下简称“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二)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药品:必须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管理制度,易制毒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三)爆炸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易燃液体:必须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五)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并远离火源;
(六)强氧化剂:必须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七)强酸、强碱:必须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和领用坚持适量原则,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实验人员应接受详细指导,阅读《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知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毒理性能,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含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时在场,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通风橱,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残渣、长期不用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气瓶等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购买和租用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将购买或租用的种类和数量上报二级单位备案,同时提供供应商和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验供应商和充装单位资质证明,向供应商提出安全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气瓶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在转运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 对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识牌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温水加温瓶身,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根据要求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资质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购买前需二级单位审批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须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六章 放射性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二十九条 购买放射性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确保实验室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实验人员应培训到位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应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种类、危险特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必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发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物品或装置、设备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介入处理。
第八章 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源自查工作,接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20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3:
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施学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4:
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师生职业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废弃化学品、废液、各类反应残留物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废物日常收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统一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产废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日常收集、集中安全储存等管理工作,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配合“水污染治理与控制实训中心”和校外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展处置工作。
第六条 产废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与暂存
第七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有机废液、无机废液、过期药品、包装物和剧毒品五类收集:
(一)有机废液:醇、醚、酯、醛、酮等;
(二)无机废液:废酸、废碱、无机盐溶液、重金属废液等;
(三)包装物:沾染危险废物的空瓶、纸箱、塑料膜等;
(四)过期药品:已经过期失效的药品;
(五)剧毒品:氰化物、含砷化合物、含汞化合物等剧毒品。
第八条 产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机废液、无机废液、过期药品、包装物和剧毒品收集,建立危险废物的台帐,并遵循以下管理规范:
(一)严禁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打包;
(二)危险废物入库时,纸箱应装满,废液应不超过塑料桶等容器容量的五分之四,并确保密封无泄漏;
(三)危险废物包装物外部应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和详细清单;
(四)具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九条 产废单位应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危险废物暂存点,并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暂时收集容器。
第十条 危险废物暂存点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点应张贴醒目的危险废物标志牌,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危险废物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水污染治理与控制实训中心”处置危险废物中的废液。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不能在校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危险废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产废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制度,对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措施不力、随意排放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5:
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单元,负责本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准入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等。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将以口头告知、网上公告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给有关单位,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九条 实验中心根据学校、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排除,未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其他校领导对所联系二级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负责人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对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中心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