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员管理工作真正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注重实效,制度规范化,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出发,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学全体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二条 所有学生党员必须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全院学生树立榜样。 第三条 所有学生党员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安排。 第四条 学生党员应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帮助其积极上进,使其端正入党动机。 第五条 学生党员应主动了解并汇报自己负责的培养对象的相关情况,向学生党支部提出加强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生党员每季度填写自己所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情况,并向所在学生党支部汇报。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介绍人承担培养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八条 作为预备党员培养联系人的学生党员,要认真对待工作,对培养对象思想动态、考察情况,要有书面记录,每学期初有计划,一学期终有总结。 第九条 全体学生党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党组织、学生党支部举办的党内活动,参加支部大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第十条 不得无正当理由迟交或缺交活动感悟和心得。 第十一条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对全体学生党员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包括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对表现优秀.工作积极负责的学生党员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不负责任,不求上进的学生党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级校规的学生党员,学生党支部将对其进行教育,如经教育仍不改者,劝其退党或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取消其本年度参加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主观过失或意外犯错误的学生党员,应主动到学院院学生党支部或学院学生党总支汇报情况,根据其认错态度从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对不主动汇报的,一经发现,仍无端推脱责任的从严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所有犯错误的学生党员 (包括故意和过失)均应向院学生党支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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