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共八大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隆重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此前,自1955年9月起,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胡乔木同志负责起草《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这一年的时间里,经过反复酝酿与修改,八大党章最终在八大上讨论通过。八大党章共九章、六十条。关于党的纪律,同七大党章相比,在结构和内容上并没有原则性改变,但新增的一些具体规定和提法颇为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七大党章规定的党的群众路线相关内容已无法适应当时社会状况和党内情况的变化。对此,八大党章在总纲中规定,“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因此特别应当注意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并且用极大的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织中,在每一个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中,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在党员的义务中强调,当人民群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抵触时,“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些内容是对七大党章相关条目的重要发展,是党从制度上规范党纪、加强监督的重要体现。
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他谆谆告诫全党,要防止党执政后腐化堕落。遗憾的是,这种担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得到了印证。在“三反”运动中,全国共查出贪污旧币1000万元(即新币1000元)以上的贪污犯有10万余人,贪污总金额达旧币6万亿元(即新币6亿元),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二人都是老党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他们在枪林弹雨里为党和人民立下功勋。新中国成立后,他们在1950年至1951年担任地区领导期间,分别贪污旧币1.84亿元和1.94亿元。1951年12月,二人被开除出党。1952年2月,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有人试图替二人求情,对此毛泽东“一律不见”,坚持公审,以维护党纪国法、教育全党和人民。
刘青山、张子善的腐化变质,让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的紧迫性。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高饶事件”则成为我们党丰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一个直接背景。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将二人开除出党。该事件使我们党深切体会到增强和维护党的团结固然极端重要,但这必须以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为保证。所以,八大党章深入阐释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总纲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明确“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这是中共第一次详细阐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加强党的纪律和组织建设、维护党的纯洁和团结统一具有长远指导意义。
此外,八大党章还确立了党的纪律处分相关内容:规定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党员违反党纪,各级党的组织可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八大党章首次确立的党纪处分体系沿用至今,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也促进了党内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探索。八大党章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作为执政党所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党的纪律方面,八大党章突出强调群众路线,丰富并发展了民主集中制,规定了沿用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促进执政身份转化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