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且学年内无重修、重考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入库建档。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学校按照学院学生基数和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 9月中旬启动,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述申请理由,并递交《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评选推荐。根据学院申请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要求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全校公示。学生处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4.学校审批。学生处资助中心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足额、及时发放给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